上海市試行新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20-07-11
《管理辦法》的實施范圍是什么?
答: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適用本《管理辦法》。
什么是特殊建設工程?
答:本《管理辦法》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其中,裝飾裝修工程應符合《上海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滬住建規(guī)范〔2020〕3號)第三條“涉及消防設施變動的”規(guī)定。
什么是其他建設工程?
答:本《管理辦法》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包括裝飾裝修工程)。
《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
(一)明確實施范圍
確定了建設工程消防審驗的范圍,新、改、擴建工程按照51號部令所明確的范圍,裝飾裝修工程除按照51號部令明確的范圍外,市住建委《上海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滬住建規(guī)范〔2020〕3號)第三條規(guī)定的涉及消防設施變動的,也列入審驗范圍。
(二)明確市、區(qū)兩級分級管理原則
對本市所有的消防工程(包括房建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文件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的市、區(qū)兩級分工原則,確保做到加強指導,全面覆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三)明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抽查具體要求
對消防設計審查、特殊消防設計的專家評審、消防設計技術咨詢服務的有關要求進行了明確;對消防驗收的申請、原則、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驗收時限、現(xiàn)場驗收要求、驗收許可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對消防驗收備案和備案抽查進行了量化規(guī)定。
(四)明確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舉措
對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審查要求的;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弄虛作假的;對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文件明確了予以相應的懲戒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上海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結合上海實際情況,市住建委發(fā)布《上海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
答: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適用本《管理辦法》。
什么是特殊建設工程?
答:本《管理辦法》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符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其中,裝飾裝修工程應符合《上海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滬住建規(guī)范〔2020〕3號)第三條“涉及消防設施變動的”規(guī)定。
什么是其他建設工程?
答:本《管理辦法》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包括裝飾裝修工程)。
《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
(一)明確實施范圍
確定了建設工程消防審驗的范圍,新、改、擴建工程按照51號部令所明確的范圍,裝飾裝修工程除按照51號部令明確的范圍外,市住建委《上海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滬住建規(guī)范〔2020〕3號)第三條規(guī)定的涉及消防設施變動的,也列入審驗范圍。
(二)明確市、區(qū)兩級分級管理原則
對本市所有的消防工程(包括房建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文件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的市、區(qū)兩級分工原則,確保做到加強指導,全面覆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三)明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抽查具體要求
對消防設計審查、特殊消防設計的專家評審、消防設計技術咨詢服務的有關要求進行了明確;對消防驗收的申請、原則、驗收前應具備的條件、驗收時限、現(xiàn)場驗收要求、驗收許可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對消防驗收備案和備案抽查進行了量化規(guī)定。
(四)明確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舉措
對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審查要求的;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弄虛作假的;對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文件明確了予以相應的懲戒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上海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結合上海實際情況,市住建委發(fā)布《上海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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